原告李女士诉称,自己住在一楼,楼道照明灯损坏后,物业未及时进行维修。其在某天晚10点左右下楼时,因楼道里一片漆黑,导致自己摔倒,事发当时物业无人值班,报警后民警建议先看病为主,后送医院检查发现大腿骨折,便住院进行治疗。事发第二天与物业联系,物业却总以领导不在为由推脱,从未主动协商过此事,自己垫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李女士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李女士摔伤后确实找过物业公司,物业人员去现场查看发现灯确实坏了。但是,李女士的摔伤与物业公司无关,如果楼道灯不亮,李女士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并报修,但根据公司的报修记录,当日并未有人报修,且楼道灯属于公共设施,无法由专人看护,所有的灯都是由业主报修,之后由物业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综上,不同意李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小区公共设施正常运行。虽然楼道灯损坏不是造成李女士摔伤的直接原因,但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楼道的正常照明是造成李女士摔伤的因素之一,加之物业管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对小区公共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之责,故物业管理公司对李女士的损伤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李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少照明的楼道内下楼梯时,应当能够预见到可能摔倒的后果发生,因其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对摔伤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故对李女士的摔伤损失应按双方的过错合理分担。最终,法院酌定物业管理公司对此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女士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费共计901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沙月亮 刘 刚)
■法官说法■
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包含了对公有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保证小区楼道内照明灯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义务,包括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修理等,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业主与物业签订的合同在履行期内,业主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起诉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权益,也可依据侵权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巡视、维护修理和情况记录工作,坚守岗位,主动担当,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另外,若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否则,也应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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