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许科敏 来源:国新网
许科敏表示,在交易中,中小企业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便账款被拖欠,绝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出于维系合作关系的考虑,不愿意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等手段来解决拖欠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支付条例》规定了三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据了解,研究起草《支付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一些企事业单位和专家都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促使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款项的建议。综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在《支付条例》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综合考虑了保护商业秘密等因素,《支付条例》将信息披露的范围限定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和金额等信息。
二是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管理的部门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投诉,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的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三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支付条例》在总结前期清欠专项行动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行政手段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付款。比如,对于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求有关部门在其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监督时,要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进行审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要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此外,《支付条例》还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条款,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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